政策法规
餐饮用油新规:连续煎炸食品12小时必须换油
时间:2012/5/15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821
    6月15日,上海市食药监局针对各类餐馆、小吃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布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服务指南”(下称《指南》),为餐饮单位用油立下新规:“地沟油”、“潲水油”、“煎炸老油”不得采购;煎、炒、炸用油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指南》要求,饭店、食堂都应当建立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采购的食用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倡导饭店、食堂使用预包装食用油,尽量不要采购散装食用油。需要采购散装食用油的,容器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或进口食品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饭店、食堂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用油采购和验收的相关工作。验收时须查看食用油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该《指南》还要求:饭店、食堂应根据食用油煎炸频率、用量和特点,采取措施监测控制食用油煎炸过程的安全质量。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要及时清除,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不得回收菜肴中的油脂作为食品原料重复使用。对于废弃的油,饭店、食堂也应有专人管理,并根据供餐量配备相应容量和有明显标识的专门容器,用以盛放废弃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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