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涉及上千万食品经营者的重要规定
时间:2012/5/15 16:20:19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538

  ——解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据工商总局初步统计,我国有食品经营主体约1000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为便于大家理解,特作如下解读:

  一、从事食品经营须获《食品流通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但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经营者在此之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也须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者如要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许可机关将依法对其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注销手续。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载有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加上十六位数字组成。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其正本,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六、许可证被吊销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此外,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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