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时间:2014/7/21  作者:本协会  浏览次数:1723

一、总则
(一)饮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
显国家软实力的要素之一。为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发扬光大
中国餐饮优秀品牌和老字号,发挥其示范作用,并鼓励餐饮
企业不断发掘和发展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条件》
(见附件1)设立的。该条件由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专家评
价委员会制定(以下简称专家评价委)。
(三)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
业”)的评价工作由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办公室
(以下简称“评价办”)组织实施。
二、评价范围
适用于全世界范围内的中餐企业。
三、评价依据与管理原则
(一)评价依据是《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条件》
(见附件1)和《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分细则》(见
附件2)。
(二)评价办统一制作牌匾和证书。
(三)企业获得示范企业称号后,应将牌匾悬挂在显著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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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办对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年检,满两年后,
每四年对示范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凡不参加年检或复审的视
同自动放弃,评价办将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遵纪守法,诚信
经营,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过失。
(二)拥有当地特色食品原料,运用传统烹饪诀窍和方
法,向消费者提供特色服务及饮食文化展示。
(三)有未来3 至5 年的中华饮食文化发展规划。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和评价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公开、科学。
(二)申报企业需报送《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申
请表》(见附件3)和《申报企业证明材料清单》规定的资
料(见附件4),交至评价办。
(三)申报企业需得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协会的
推荐。
六、受理程序
(一)评价办收到企业申报后,在2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价的工作。
(二)评价办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
通知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三)评价办指派不少于三名专家,组成评价组进行现
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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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组组长负责拟定评价计划,主持现场评价工
作,组织评价组作出《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报告》
(见附件5),并将文件审核和现场评价汇总后报评价办。
七、审定
(一)由评价办对评价组长提交的评价文件和资料进行
整理后,提交专家评价委予以审查。
(二)专家评价委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世界
中国烹饪联合会审定批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实施。
(二)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保留对已评价的示范企业称
号的监督权、解释权和年检及复审权。
附件:1.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条件
2.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分细则
3.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4.申报企业证明材料清单

 

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06.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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