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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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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
时间:2014/7/21 作者:本协会 浏览次数: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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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饮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 显国家软实力的要素之一。为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发扬光大 中国餐饮优秀品牌和老字号,发挥其示范作用,并鼓励餐饮 企业不断发掘和发展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条件》 (见附件1)设立的。该条件由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专家评 价委员会制定(以下简称专家评价委)。 (三)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 业”)的评价工作由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办公室 (以下简称“评价办”)组织实施。 二、评价范围 适用于全世界范围内的中餐企业。 三、评价依据与管理原则 (一)评价依据是《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条件》 (见附件1)和《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分细则》(见 附件2)。 (二)评价办统一制作牌匾和证书。 (三)企业获得示范企业称号后,应将牌匾悬挂在显著 位置。 1 (四)评价办对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年检,满两年后, 每四年对示范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凡不参加年检或复审的视 同自动放弃,评价办将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遵纪守法,诚信 经营,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过失。 (二)拥有当地特色食品原料,运用传统烹饪诀窍和方 法,向消费者提供特色服务及饮食文化展示。 (三)有未来3 至5 年的中华饮食文化发展规划。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和评价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公开、科学。 (二)申报企业需报送《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申 请表》(见附件3)和《申报企业证明材料清单》规定的资 料(见附件4),交至评价办。 (三)申报企业需得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协会的 推荐。 六、受理程序 (一)评价办收到企业申报后,在2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价的工作。 (二)评价办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 通知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三)评价办指派不少于三名专家,组成评价组进行现 场评价。 2 (四)评价组组长负责拟定评价计划,主持现场评价工 作,组织评价组作出《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报告》 (见附件5),并将文件审核和现场评价汇总后报评价办。 七、审定 (一)由评价办对评价组长提交的评价文件和资料进行 整理后,提交专家评价委予以审查。 (二)专家评价委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世界 中国烹饪联合会审定批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实施。 (二)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保留对已评价的示范企业称 号的监督权、解释权和年检及复审权。 附件:1.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条件 2.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分细则 3.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4.申报企业证明材料清单
中华优秀饮食文化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06.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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