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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饮名店 评定条件
时间:2009/6/23 10:31:32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481

  一、申报资格

  1、有完备的执业手续,《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应齐全。

  2、有固定商号、店名,且正式营业使用满3年以上。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三年内无卫生、消防等重大事故发生。

  4、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三年内无亏损;能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环境卫生

  1、厨房装修、装饰建材标准应达到防火、防水、防滑等规定要求。

  2、厨房内初加工、烹调、服务等区域应分布合理、规范,符合生熟分开、洁污分流的要求。

  3、室内环境达标,其中温度、照明、换气、落尘、通风系统达到规定要求,厨房和餐厅之间达到隔热、隔味,冷菜间内应装置独立的制冷设施、紫外线杀菌灯,冷菜间排水系统不应设置明沟,装有可饮用的水源,洗碗间洁污分流路线明确,避免交叉,洗涤消毒方式符合规范要求,有适量密封保洁厨,确保餐具卫生。

  4、按操作规程运行,能保持设备设施完好运行并保持清洁卫生。

  5、应配备相应的烟感报警器、喷淋装置以及煤气报警器与二氧化碳灭火器。

  6、服务区域做到一市一清,环境舒适,客用碗筷、调味品器皿等的存放保持清洁。

  7、洗手间保持干净无异味。

  8、各种标志标识位置合理、图案规范。

  三、使用原料

  1、坚持索证: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其资质证明,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使用的肉禽食品、豆制品、熟食卤制品等每次/批都要有检疫合格的证明,鲜货类原料要标注保鲜保质期。

  2、建立台账:台账形式可为纸质和电子,有条件的应尽量建立电子台账。

  3、所用原料不允许经非食用色素及其他非食品用化学品处理。

  4、所用原料应在保质期内,禁止使用注水、掺水、变质的原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5、所用原料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农药残留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的规定。   

  6、不使用未经依法批准食用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7、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8、不使用无进货凭证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其他原材料。

  四、服务规范

  1、服务程序应规范,利于灵活、快捷供应。

  2、对顾客应使用规范的礼貌用语,突出细微、周到服务。

  3、服务人员的仪表仪容整洁、大方得体。

  4、企业宜配备适量能英语会话的人员,以便对外宾服务。

  5、具有接待外宾能力的企业,应配备中英文对照的菜单。

  五、菜点质量

  1、菜点应符合安全、健康、卫生、营养的要求。

  2、菜点特色鲜明、风味突出,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3、具有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评定的名优菜点,在地区或市级以上烹饪技术比赛中获奖,且质量稳定、能常年供应。

  六、企业文化

  1、企业经常开展各类员工培训活动,20%以上员工应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

  2、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经职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开展与所在社区的帮困、助学等公益活动。

  4、大型餐饮企业应有本企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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