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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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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上千万食品经营者的重要规定 ——解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据工商总局初步统计,我国有食品经营主体约1000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为便于大家理解,特作如下解读:
一、从事食品经营须获《食品流通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但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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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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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全文)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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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控烟条例3月起实施 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控烟条例好比“红绿灯”,有了刚性规范,人们才知道哪里可抽烟,哪里不可抽烟;对不当抽烟,市民要劝阻要举报,有法律撑腰,也才更有底气。据有关调查显示,从去年12月10日控烟条例出台至今,社会影响已初见端倪。
市人代会“禁烟区”今年无人抽烟
“今年市人代会分组审议会场,从一楼到三楼都设定了‘禁烟区’。休息时间,往年楼内走廊上常见的吞云吐雾今年匿迹,这个变化正得益于控烟条例在人代会上的先行示范。”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说,800多名市人大代...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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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26-2007以出版物为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发布日期:2012/5/15 16: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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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食品标志相关管理办法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 发布日期:2012/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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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用油新规:连续煎炸食品12小时必须换油 6月15日,上海市食药监局针对各类餐馆、小吃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布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服务指南”(下称《指南》),为餐饮单位用油立下新规:“地沟油”、“潲水油”、“煎炸老油”不得采购;煎、炒、炸用油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指南》要求,饭店、食堂都应当建立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采购的食用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倡导饭店、食堂使用预包装食用油,尽量不要采购散装食用油。需要采购散装食用油的,容器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或进口食品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 发布日期:2012/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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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制品和餐饮用油列入上海食安风险评估项目 上海市食药监局日前发布公示,将《淡水养殖鱼类的五氯酚污染的风险评估》等21个项目列为2011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项项目。据悉,这21个项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集本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风险评估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经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项审查通过。
参与立项的单位既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等政府相关部门,也有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营养科学研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理工大学食品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近期市民较为关注的乳制品雌激素残留、蔬果农药残留、餐饮用油安全等... 发布日期:2012/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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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1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 发布日期:2012/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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